勸同案犯自首是否是立功?

來源:法律科普站 1.62W

一、勸同案犯自首是否是立功?

勸同案犯自首是否是立功?

勸同案犯自首是立功,立功的司法解釋中明確規定“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為立功表現,而勸説、陪同同案犯自首的行為與該行為相比,明顯經濟效果更好。因為就共同犯罪而言,行為人在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同案犯後,可能出現同案犯拒不認罪、抵賴、推脱等情形,從而加大查證的難度,增加辦案的司法成本。而勸説、陪同同案犯自首,既省去了抓捕的環節,又可以較快地查明犯罪事實,這情形顯然比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更節省司法資源,更提高辦案效率,更符合立功的精神,因此,當然應認定為立功。

二、哪些情況不能算做立功?

1、三種情形不能認定為立功

(1)非犯罪分子本人實施的行為。

(2)沒有指明具體犯罪事實的“揭發”行為。

(3)犯罪分子提供的線索或者協助行為對於其他案件的偵破或者其他犯罪分子的抓捕不具有實際作用的。

2、四種來源線索、材料不得認定為立功

(1)本人通過非法手段或者非法途徑獲取的

(2)本人因原擔任的查禁犯罪等職務獲取的

(3)他人違反監管規定向犯罪分子提供的

(4)負有查禁犯罪活動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提供的。

重大立功是犯罪分子檢舉、揭發他人重大犯罪行為,經查證屬實;提供偵破其他重大案件的線索,經查證屬實;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犯罪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等表現。

所稱“重大犯罪”、“重點案件”、“重大犯罪嫌疑人”的標準,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全國範圍內有較大影響的情形。

我們國家積極的鼓勵犯罪嫌疑人積極的認罪,包括自首立功的現象出現的話,都是可以在最終量刑環節當中從輕或者是減輕處罰的,如果對於自己同案犯罪嫌疑人進行勸導的話,也是可以按照立功的方式來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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