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毀壞物體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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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毀壞物體賠償

國家機關因某種紕漏導致相關行為人無辜判刑的,在查明清楚後是需要對相關錯判的行為人給予一定的補償的,這種補償就叫做刑事賠償。刑事賠償是有其相應的賠償標準的,國家機關應按照相應的賠償標準給予行為人刑事賠償。刑事賠償義務機關是指接受刑事賠償請求、支付賠償費用、參加賠償訴訟的義務方。主要包括公安機關、安全機關、軍隊保衞部門、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以及監獄管理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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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毀壞財物附帶民事賠償是否可以

故意毀壞財物附帶民事賠償是可以的,故意毀壞財物罪拘役三年左右,如果財產損失超過5000元,按照《刑法》規定的“故意毀壞財物罪”處罰。根據情節不同或數額不同,可能分別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三十三條:“[故意毀壞財物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 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造成公私財物損失五千元以上的;

2、毀壞公私財物三次以上的;

3、糾集三人以上公然毀壞公私財物的;

4、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因此,故意毀壞財物案,造成公私財物損失五千元以上的,就要追訴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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