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時候是數罪併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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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時候是數罪併罰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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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時候數罪併罰

除了以下的數罪按一罪處理外,其它均按數罪進行並罰。
1、實質的一罪。指在外觀上具有數罪的某些特徵,但實質上構成一罪的犯罪形態。它包括想象競合犯,結果加重犯和繼續犯。
2、法定的一罪。是指本為符合數個犯罪構成的數罪,但因某種特定的理由,法律上將去規定為一罪的犯罪形態。它包括結合犯和慣犯。
3、判斷的一罪。又稱裁判的一罪,是指本來符合數個犯罪構成的數罪,但因其固有的特徵,在司法機關處理時將其作為一罪。它包括連續犯·牽連犯和吸收犯。
限制加重是《刑法》中數罪併罰的基本原則。根據《刑法》規定,當判決宣告的數個主刑為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時候,採取限制加重原則合併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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