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企抑鬱症辭退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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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法規定的處罰與教育
作為法律制裁的一種形式,行政處罰也具有教育的功能。 行政處罰對行政違法行為的制裁,確實能起到“罰一人而百人 懼,惟恐其似之也”。但是,這種制裁的威懾功能,雖然能起到 敲山震虎、罰一儆百的作用,但是,我們指的教育卻不是指相 對人對行政處罰的恐懼。單純靠處罰,並不能保障法律、法規、 規章貫徹實施。法律、法規、規章實施的最主要的保障,是人們 對法的深刻理解和衷心支持。因此,要維護法的尊嚴,制止違 法行為,必須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否則,搞“不教而 誅”,就會適得其反。

我們的政府是人民的政府,我國的行政管理法律規範是 國家意志的體現,也集中反映了廣大人民羣眾的意志和利益。 因此,從根本上説,人民羣眾是擁護這些法律規範的,並且會 自覺遵守和執行的。但是,由於利益多元化、社會環境等諸多 因素,又常常使一些人,包括一些單位會存在違法行為,對此, 首先是通過教育使其自行糾正違法行為,即使依法要予以行 政處罰,也不能單純地採取懲罰主義,而是通過處罰,糾正違 法行為,使行為人認識到違法對己、對他人都是不利的,從而 達到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覺守法這一法律的目的。 正因為如此,行政處罰法規定,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 的,不予處罰;對已滿十四歲不滿十八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 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這些都是為了更好地教育青少年。對於 成年人,如果違法輕微的,或者主動消除、減輕違法行為危害 後果的,或者受他人脅迫實施違法行為的,或者配合行政機關 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於處罰。 這樣做也是為了起到教育的作用。

總之,行政處罰不是目的,而是一種手段。應當把處罰的 手段與教育的手段結合起來,保障法律的實施,防止違法和犯 罪,維護安定團結的社會局面。如果把行政處罰當成目的,或 者不與教育手段相結合,過多、過重地實施處罰,就會使一部 分人產生牴觸情緒,影響安定團結的社會局面。

當然,我們強調説服教育,並不意味着處罰不重要。處罰 不是萬能的,説服教育也不是萬能的。對那些明知故犯的“害 羣之馬”,就是不能心慈手軟。應當處罰的,必須依法處罰;處 罰時,輔之以説服,在説服時,以處罰為後盾;説服無效時,就 要敢於處罰。處罰實際也是另一種形式的教育。因此,行政處 罰法規定,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法定範圍內從重 給予行政處罰;違法行為造成較嚴重後果的;妨礙或者逃避執 法人員檢查的;脅迫、誘騙、教唆他人實施違法行為的;等等。 從重處罰是為了更好地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這對 於懲惡揚善和警戒教育有違法行為的相對人,有重要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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