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合同無效的情形有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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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合同無效的情形有什麼
格式合同無效的情形有什麼
具有《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497條規定的情形的,格式條款無效。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格式條款無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第五百零六條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一)造成對方人身損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免除其責任的條款】
指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不合理、不正當地免除其依照法律應當負有的強制性法定義務。例如:以格式條款作出的下列免責應屬無效:本店對所銷售的新手機一律不承擔三包責任;消費金額100元以下,謝絕出具發票;存款被人冒領,本行不承擔責任。
【加重對方責任的條款】
指格式條款含有對方當事人在通常情況下不應當承擔的義務。例如:規定消費者對不可抗力發生的後果也應承擔責任;規定消費者承擔超乎常理的違約金或損害賠償金(偷一罰十)。
【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條款】
指排除對方按照合同的性質通常應當享有的主要權利。例如:經營者在格式條款中規定,消費者對受領的具有嚴重瑕疵的標的物只能請求修理或更換,不能解除合同或者請求減少價金,也不能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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