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抗訴案件原告人是指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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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抗訴案件原告人是指誰?

刑事抗訴案件原告人是指誰?

指檢察院,刑事案件當事人是可以抗訴的,但是需要由案件的當事人在抗訴期限內,即上一審的人民法院作出判決之日起的十日內以書面形式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抗訴,在檢察院審查後如果認為法院的判決確實有誤的,就由人民檢察院向原審人民法院提出抗訴申請書。

但是隻能向人民檢察院提出,再由人民檢察院審核查明,地方各級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裁定的抗訴,應當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抗訴書,並且將抗訴書抄送上一級檢察院。原審人民法院應當在抗訴期滿後3日以內將抗訴書連同案卷、證據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並且將抗訴書副本送交當事人。

上級檢察院認為抗訴正確的,應當支持抗訴;認為抗訴不當的,應當向同級人民法院撤回抗訴,並且通知下級檢察院。下級檢察院認為上級檢察院撤回抗訴不當的,可以提請複議。上級檢察院應當作出複議,並將複議結果通知下級檢察院。上一級檢察院在上訴、抗訴期限內發現下級檢察院應當抗訴而沒有抗訴的,可以指令下級檢察院依法提出抗訴。

二、刑事案件的抗訴是怎麼規定的?

提出抗訴這是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從而提起審判監督程序的一種方式。它是人民檢察院提起審判監督程序的方式。

人民檢察院認為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1)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的;

(2)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或者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

(3)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4)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的時候,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需要提出抗訴的,由控告申訴部門報請檢察長提交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

檢察院審閲刑事案件,拿到判決書後認為判罰結果有誤,不符合適用法律的,可以向法院提請抗訴,這是檢察院監督權的體現。在我國,可以提出抗訴的機構是檢察院,法院拿到抗訴書,對案件展開調查,重新審理,的確有誤判情況的,重新下達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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