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佔用税由什麼負責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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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佔用税由地方税務機關負責徵收。土地管理部門在通知單位或者個人辦理佔用耕地手續時,應當同時通知耕地所在地同級地方税務機關。獲准佔用耕地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收到土地管理部門的通知之日起30日內繳納耕地佔用税。土地管理部門憑耕地佔用税完税憑證或者免税憑證和其他有關文件發放建設用地批准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佔用税法》第四條 耕地佔用税的税額如下:
(一)人均耕地不超過一畝的地區(以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為單位,下同),每平方米為十元至五十元;
(二)人均耕地超過一畝但不超過二畝的地區,每平方米為八元至四十元;
(三)人均耕地超過二畝但不超過三畝的地區,每平方米為六元至三十元;
(四)人均耕地超過三畝的地區,每平方米為五元至二十五元。

耕地佔用税由什麼負責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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