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乙方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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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乙方解除合同
合同法解除合同的規定

一、《合同法》條文規定:


第九十三條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五條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經對方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第九十六條當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第九十四條的規定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解除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第九十七條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第九十八條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


二、《合同法解釋二》第二十六條合同成立以後客觀情況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屬於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於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公平原則,並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確定是否變更或者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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