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的時效 - 終局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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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的時效 終局裁決
仲裁終局裁決的情形有哪些

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規定: 下列勞動爭議,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1、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爭議。


2、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


勞動者對以上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終局裁決是指仲裁庭在案件審理終結時對當事人提交的全部實體爭議所作的、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的裁決。對於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和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12個月金額的爭議,或因執行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方面發生的爭議,均可實行終局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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