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房人不收房可否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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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房人不收房可否解除合同
購房人解除合同後怎樣去索賠

購房人除了享有上述逾期交房的解約權外,依據高法的司法解釋規定,在開發商存在如下行為時,購房人依法可以解除合同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1、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


2、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


3、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


4、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


5、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


6、房屋主體結構不合格或存在嚴重質量問題的


7、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過3%的


8、由於開發商的原因,逾期辦理產權證超過一年的。購房人亦可請求解除合同。儘管目前尚無司法解釋對上述解約權行使的合理期限作出規定,但是按照《合同法》第九十五條的規定,上述解約權均存在除斥期間,該除斥期間更多的取決於法院的自由裁量。


9、對於房地產商違約,購房人的索賠權同樣首先要由購房人提出,如果房地產商對購房人的索賠存有疑義、不肯賠償,購房人需要通過法律途徑解決的則存在訴訟時效問題,《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因此,購房人如對房地產商交房存有疑義的,一定要書面提出,並注意保全證據,如果和房地產商不能通過協商解決又想通過法律程序解決的,要注意千萬別錯過法院可以接受的訴訟時間。這樣才可以拿到我們應該有的賠償。


此時購房者一定要及時的提出異議,並且不能實際的接收商品房,不然以後產生糾紛就説不清楚了。若商品房本身存在的質量問題嚴重影響到了正常的使用,這種情況下是可以要求退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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