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學校過錯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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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總則學校過錯原則
民法總則,監護人應當按照什麼原則呢
第二十三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第二十七條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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