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情況下可以撤銷收養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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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情況下可以撤銷收養證

撫養子女、孝敬老人本是我們每個人都應該去承擔的責任。但生活中不僅存在有些男女只能通過收養的方式才能為人父母的現象,還存在着有些子女不願贍養自己年邁雙親的事實。前者應該按照法定程序收養子女,而後者則應按照贍養法履行贍養父母的義務。若是不履行自己的義務,有嚴重的情節或者造成了嚴重後果的,那麼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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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情況下可以被收養


根據《收養法》(修正案)第4條規定,自然人作為被收養人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應是不滿14週歲的未成年人

法律確定被收養人年齡的上限,是為了穩定所建立的收養關係。不滿14週歲的兒童,本身不具備獨立生活能力,需要他人的撫育,也容易與收養人建立親密的父母子女感情,所以,被收養人首先必須是未滿14週歲的未成年人。


  (二)不能得到生父母的撫養

被收養人不能得到生父母的撫養,才需要他人收養。這些人包括:

1、喪失父母的孤兒。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

3、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生父母因疾病或其他原因而造成經濟上、身體上、精神上無力撫養子女的,這些子女才能成為被收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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