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什麼情況下遺囑可以變更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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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什麼情況下遺囑可以變更撤銷

依照《繼承法》,公民可以自由地訂立遺囑,處分自己死後的財產,關鍵是訂立的遺囑要滿足法定的形式要件和實質要件,那麼具體來説如何訂立遺囑?公民同樣也可以隨時隨地撤銷或者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但是必須通過有效的方式做出撤銷、變更遺囑的意思表示,那麼在什麼情況下遺囑可以變更撤銷?本文就上述問題介紹如下。

一、如何訂立遺囑

1、遺囑人必須要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四十一條規定:遺囑人立遺囑時必須有行為能力。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所立的遺囑,即使其本人後來有了行為能力,仍屬無效遺囑。遺囑人立遺囑時有行為能力,後來喪失了行為能力,不影響遺囑的效力。患有聾、啞、盲等生理缺陷而無精神病的成年人,他們是有完全行為能力的,因此他們也可以立遺囑。

2、遺囑人所立的遺囑必須是其真實意思表示。意思表示不真實具體體現在如下幾種情況中:

(1)脅迫遺囑人所立的遺囑;

(2)欺騙遺囑人所立的遺囑;

(3)被非遺囑人假造的遺囑;

(4)被篡改的遺囑;

(5)遺囑人在神志不清的狀態下所立的遺囑。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二十二條第二、三、四款規定: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偽造的遺囑無效。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3、遺囑人對遺囑所處分的財產必須是有處分權的。在現實生活中,常見到丈夫立遺囑不經妻子同意便處分了全部夫妻財產,另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三十九條規定:遺囑人生前的行為與遺囑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遺囑處分的財產在繼承開始前滅失、部分滅失或所有權轉移、部分轉移的,遺囑視為被撤銷或部分撤銷。

4、遺囑的內容必須合法。內容不合法的遺囑主要有三個情況:

(1)遺囑取消了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繼承權。

(2)遺囑沒有為胎兒保留必要的繼承份額。

(3)遺囑內容違反其他法律

5、遺囑的形式必須合法。即可採用公證、自書、代書、錄音、口頭等形式。

二、在什麼情況下遺囑可以變更撤銷

1、用一定的方式聲明撤銷或變更原遺囑。遺囑人可以以書面形式向原訂立遺囑的公證機關或原遺囑的代書人、見證人作出撤銷或變更原遺囑的聲明。

2、以立新遺囑的方式使原遺囑喪失法律效力。《繼承法》第20條第2款規定:“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準。”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也規定,遺囑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數份內容相牴觸的遺囑,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後所立公證遺囑為準,沒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後的遺囑為準。如果遺囑人原所立的是公證遺囑,在撤銷時,仍需要原公證機關辦理,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均不得撤銷原公證遺囑。

3、遺囑人生前的行為與遺囑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遺囑處分的財產在繼承開始時滅失、部分滅失或所有權轉移、部分轉移的,遺囑視為被撤銷或部分被撤銷。

4、對於公證遺囑,變更撤銷的程序稍顯複雜。具體來説:

(1)公證遺囑變更撤銷的條件:

①當事人必須親自向公證處提出書面或口頭申請;

②當事人必須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③必須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並未受到任何人的脅迫誘使;

④撤消變更公證遺囑的原因真實、明確、清楚。

符合上述條件的當事人要求撤銷變更公證遺囑時可向有管轄權的公證處申請辦理,公證處應及時受理辦結。

(2)《公證程序規則》第六十一條規定,當事人認為公證書有錯誤的,可以在收到公證書之日起一年內,向出具該公證書的公證機構提出複查。公證事項的利害關係人認為公證書有錯誤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項公證之日起一年內向出具該公證書的公證機構提出複查,但能證明自己不知道的除外。提出複查的期限自公證書出具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二十年。

複查申請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載明申請人認為公證書存在的錯誤及其理由,提出撤銷或者更正公證書的具體要求,並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公證遺囑撤銷需要遺囑的訂立人通過立新的公證遺囑的方式進行撤銷或者向公證處申請撤銷原公證遺囑即可。

相信通過上文的介紹,我們對“如何訂立遺囑,在什麼情況下遺囑可以變更撤銷”有了更深的瞭解。為了訂立合法有效的遺囑,尤其是涉及大額遺產處分的時候,最好請專業的遺產繼承律師介入,避免遺囑出現法律漏洞,為以後的遺囑執行帶來後患。如果遺囑人需要進行遺囑的變更撤銷,也可以在專業的遺產繼承律師的幫助下,按照法定程序進行,從而更好地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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