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集體土地租用長期使用是多久 - 法律是如何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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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集體土地租用長期使用是多久,法律是如何規定的
農村集體土地租用長期使用是多久,法律是如何規定的
法律諮詢解答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以延長。該期限適用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屬於對特殊主體的特別規定。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所以除特別主體意外,其他一般主體訂立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不得超過20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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