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收房屋的價值補償按照什麼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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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收房屋的價值補償按照什麼規定
徵收房屋的價值補償按照什麼規定
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和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三部分。
價值補償跟房屋自身情況如房屋大小和裝飾程度的等有關,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費用跟人口數略有關係。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二條,因徵收房屋造成搬遷的,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向被徵收人支付搬遷費;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前,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向被徵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或者提供週轉用房。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三條,對因徵收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根據房屋被徵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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