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殘鑑定機構由誰指定 - 具體的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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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殘鑑定機構由誰指定,具體的規定是什麼
傷殘鑑定機構由誰指定,具體的規定是什麼
傷殘鑑定機構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對精神疾病的鑑定,由具有精神病鑑定資質的鑑定機構進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鑑定機構確定檢驗、鑑定完成的期限,確定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九條
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自事故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內委託具備資質的鑑定機構進行檢驗、鑑定。屍體檢驗應當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內委託。對交通肇事逃逸車輛的檢驗、鑑定自查獲肇事嫌疑車輛之日起三日內委託。對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後需要檢驗、鑑定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對精神疾病的鑑定,由具有精神病鑑定資質的鑑定機構進行。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五十一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鑑定機構確定檢驗、鑑定完成的期限,確定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超過三十日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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