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殘鑑定時機的規定

來源:法律科普站 3.04W
傷殘鑑定時機的規定
傷殘鑑定時機的確定

鑑定時機應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損傷的治療終結之時,或確因損傷所致併發症的治療終結之時為準。當事人自己無法判斷是否治療終結或者不知道是否適合傷殘評定的,可以向主治醫師或者司法鑑定機構的鑑定人員諮詢。


在交通事故造成了人員傷亡後,在救治完畢後也是要進行傷殘等級鑑定,做傷殘鑑定一般要治療終結或出院後半年內完成鑑定,同時傷殘鑑定的費用也是會由保險公司或者交通事故的責任方來承擔,如果當事人不認同傷殘鑑定結果也是可以申請重新進行傷殘鑑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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