察大隊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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察大隊簡介
簡介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一條、第二百零五條第三款,以及人民檢察院實施刑事訴訟法規則的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認為本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時,在法定時限內,應當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這通常被稱為第二審程序的控訴。


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這通常被稱為審判監督程序抗訴。不論是按哪種程序提出抗訴,都必須製作抗訴書,送達人民法院。製作刑事抗訴書,是引起人民法院第二審或再審的法定程序之一。控訴提出後,人民法院就要根據抗訴書,對全案進行審查,依法作出判決或裁定。因此,抗訴書是檢察機關行使審判監督職權的重要工具,對於糾正人民法院確有錯誤的判決和裁定,保證法律的正確實施,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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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機關按照法定的一定方式,將法律文書、訴訟文書交付給應當收受文書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訴訟行為。當事人向法院提交訴訟文書,或者當事人相互間交付訴訟文書,不稱送達。


法律文書的送達通常情況下是由法院來送達的,比如説刑事再審的抗訴書雖然是由檢察機關作出,但是送達的話還是由法院來送達。時間的話一般都會很快的,最長的話也不會超過7天,而在沒有耽誤的通常情況下,三天左右的時間就可以送達到當事人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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