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監察大隊是什麼的象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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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監察大隊是什麼的象徵

關於勞動監察大隊是什麼的象徵,國家相關的機構給出了合理的解釋,為了保障勞動人民的權力,對被監察主體進行嚴格的管控,而且作為勞動監察,其有權利聽取市民上訪的留言,並向上級反饋,同時作為勞動監察部門,可以對黨的相關的思想和政策進行講解,傳播黨的治國理政的思想,而且有權利根據法律處理相關的事物,既可以由該部門自己商討後決定處理方法。

一、勞動監察大隊的屬性

(1)法定性。勞動保障監察的規則都是直接由法律規定的。勞動保障監察的主體必須嚴格依據法律進行監察執法活動。接受監督檢查的單位,根據勞動法、《社會保險費徵繳暫行條例》(以下簡稱徵繳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包括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城鎮個體工商户

(2)行政性。勞動保障監察是行使行政權力的具體行政行為。其做出的行政處理決定或行政處罰決定,被監察主體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請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

(3)專門性。勞動保障監察是由法定的專門機關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實施情況進行的監督檢查。

(4)強制性。勞動保障監察是代表政府實施的,具有國家強制力,被監察主體不得拒絕。

二、勞動監察大隊的工作內容

1、社會勞務中介機構和社會培訓機構遵守有關規定的情況;

2、勞動合同的訂立和履行情況;

3、單位招聘職工的行為;

4、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5、企業遵守企業工資總額宏觀調控規定的情況;

6、單位支持職工工資的情況;

7、國有企業經營者的收入情況;

8、單位和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

9、社會保險金給付情況;

10、單位遵守職工福利規定的情況;

11、單位和勞動者遵守職業技能開發規定的情況;

12、社會職業技能考核鑑定機構對勞動者職業技能考核鑑定發放證書的情況;

13、承辦境外承包工程,對外勞務合作,公民個人出境就業的機構維護境外就業人員合法權益的情況;

14、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事項。

三、相關的執法權力

14、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事項。

按照《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國務院令第423號)第11條的規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下列事項實施勞動保障監察:

(一)用人單位制定內部勞動保障規章制度的情況;

(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情況;

(三)用人單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的情況;

(四)用人單位遵守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規定的情況;

(五)用人單位遵守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規定的情況;

(六)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工資和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的情況;

(七)用人單位參加各項社會保險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

(八)職業介紹機構、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和職業技能考核鑑定機構遵守國家有關職業介紹、職業技能培訓和職業技能考核鑑定的規定的情況;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保障監察事項。

可以看見,勞動監察大隊是一種保障權力的措施,同時其影響力會的進一步的提升,不僅規範市場的商業計劃,同時也保障了相關人員的權力,勞動監察大隊是一個有執行力的集體,避免包庇的行為,規範了勞動市場的具體的策略,不僅如此,作為如果使用童工而言,該行為必須得到禁止,勞動監察大隊是什麼的象徵是必須走規範化的道路,是一座城市的象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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