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小區內醉駕構成危險駕駛罪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1.79W
在小區內醉駕構成危險駕駛罪嗎
在小區內醉駕構成危險駕駛罪嗎
1、刑法增設危險駕駛罪在於預防和懲治危險駕駛行為,將醉駕納入危險駕駛罪的一種,目的在於將醉駕行為得以預防和懲罰,保護公共安全和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財產安全。小區雖然是一個相對封閉的地方,但是它是居民居住生活場所,居住的人數眾多,加上訪客,進出的車輛的走動的人數較多,小區內機動車行駛的道路往往也是行人和飛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加之,基於多數人對小區內駕駛安全的信任感增加,易放鬆交通安全意識,車輛的駕駛易對人們的安全造成威脅,如果不將在在小區內醉駕認定為危險駕駛罪加以懲罰,必將縱容此類行為,與立法精神不符。
2、從危險駕駛罪的犯罪構成看,小區內醉駕構成危險駕駛罪。
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將醉駕型危險駕駛罪的構成要件表述為“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行為”。因而危險駕駛罪是行為犯,並不要求造成什麼樣的危害後果,也不要求情節惡劣或者形成現實的客觀危險狀態,只要求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且血液酒精含量大於或等於80mg/100ml,即構成危險駕駛罪。根據《道路交通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交通肇事罪中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街道和雖然在單位管轄範圍內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公共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於“公共通行”的地方危險駕駛罪中的“道路”和交通肇事罪中的“道路”應是範圍一致的。小區內的道路是允許機動車通行的,一般小區的非住户的社會機動車輛也可以自由出入、停放,因而,小區的道路具有公共性,因此,在小區內醉駕構成危險駕駛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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