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違法行為勸阻書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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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違法行為勸阻書怎麼處理
道路交通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有哪些
道路交通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有: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第7條 交通警察調查違法行為時,應當表明執法身份。 交通警察執勤執法應當嚴格執行安全防護規定,注意自身安全,在公路上執勤執法不得少於兩人。 第8條 交通警察應當全面、及時、合法收集能夠證實違法行為是否存在、違法情節輕重的證據。 第9條 交通警察調查違法行為時,應當查驗機動車駕駛證、行駛證、機動車號牌、檢驗合格標誌、保險標誌等牌證以及機動車和駕駛人違法信息。對運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以及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車輛駕駛人違法行為調查的,還應當查驗其他相關證件及信息。 第10條 交通警察查驗機動車駕駛證時,應當詢問駕駛人姓名、住址、出生年月並與駕駛證上記錄的內容進行核對;對持證人的相貌與駕駛證上的照片進行核對。必要時,可以要求駕駛人出示居民身份證進行核對。 第11條 調查中需要採取行政強制措施的,依照法律、法規、本規定及國家其他有關規定實施。 第12條 交通警察對機動車駕駛人不在現場的違法停放機動車行為,應當在機動車側門玻璃或者摩托車座位上粘貼違法停車告知單,並採取拍照或者錄像方式固定相關證據。 第13條 調查中發現違法行為人有其他違法行為的,在依法對其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作出處理決定的同時,按照有關規定移送有管轄權的單位處理。涉嫌構成犯罪的,轉為刑事案件辦理或者移送有權處理的主管機關、部門辦理。 第14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於控告、舉報的違法行為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門移送的案件應當接受,並按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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