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博毀約需要違約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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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博毀約需要違約金嗎

合同糾紛訴訟是指人民法院根據合同當事人的請求,在所有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審理和解決合同爭議的活動,以及由此而產生的一系列法律關係的總和。 合同糾紛的內容涉及到合同本身內容的各個方面,糾紛內容多種多樣,幾乎每一個與合同有關的方面部會引起糾紛。而合同糾紛從本質上説是一種民事糾紛,民事糾紛應通過民事方式來解決,如協商、調解、仲裁或訴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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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與用人單位簽署協議後,自己考取博士而終止合同的行為是否違約,需要看雙方直接的合同內容是否有明確的規定,如果合同中有明確的規定,可以按照合同的規定確定是否違約,如果合同中沒有明確的約定,一般情況視為職工違約。
  違約金的數額是基於合同當事人的約定,沒有確切的標準。民商事實踐中,一般約定為合同標的的20%,訴訟的時候如果認為與損失相比過高或過低是可以請求法院調整的。
  根據《合同法》第114條第2款的規定,調整違約金數額的條件和程序是:
   1.必須是違約金過分高於或低於違約造成的損失
   賠償性違約金的主要功能在於填補損失,雖然不要求其數額與違約所造成的損失數額完全一致,但兩者也不應相差太大,否則,將導致其填補功能減損甚至喪失。另外,違約金數額與損失額大體一致,也是商品等價交換原則在法律責任上的體現,是合同正義的內容之一。
   2.必須當事人提出請求
   也就是説,只有當事人提出請求,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才能對違約金數額進行調整,如果當事人不請求調整,表明在違約事實發生以後,其仍然願意接受合同約定的違約金條款的約束,當事人之間關於違約金條款的約定並不涉及國家利益、社會利益或他人利益,國家不應主動十預,因而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依職權調整違約金數額。
   3.違約金數額高低的比較標準及調整標準均是違約造成的損失
   既然賠償性違約金是對違約造成損失的預定,此處所指的損失範圍,應與《合同法》第113條所規定的損害賠償額相同,既包括實際損失(也稱為積極損失),又包括可得利益損失。由此,損失範圍的確定要遵循完全賠償原則,同時也要受可預見性規則、過失相抵規則、減損規則及損益相抵等規則的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頒佈的《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6條規定:“當事人以約定違約金過高為由請求減少的,應當以違約金超過造成的損失30%為標準適當減少;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為由請求增加的,應當以違約造成的損失確定違約金數額。”根據該司法解釋,違約金數額超過損失的30%即可認定為“過分高於”,而對於適當減少的幅度,其僅規定了一個下限,即最低只能調至損失的1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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