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檢有哪些病不能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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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檢有哪些病不能結婚

嚴格來説,在婚姻登記當中分為了兩種不同的情況,也就是大家熟知的結婚登記和離婚登記。其中結婚登記意味着男女會締結合法的婚姻關係,而離婚登記自然也就意味着夫妻會解除婚姻關係。就離婚登記而言,其中又分為了協議和訴訟兩種不同的方式。一旦雙方辦理了離婚手續,那麼之間的婚姻關係就會得到解除,從法律意義上就不再是夫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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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有哪些疾病不能結婚

我國《婚姻法》第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


(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如果一定要明確禁止結婚疾病,那麼最好由衞生行政部門規定以下兩種人不宜結婚:

一是處於發病期的躁狂、抑鬱型精神分裂症者;

一是重度智力低下,生活不能自理者。

這兩種人無行為能力,不可能履行婚姻的權利義務,而且所患疾病極有可能遺傳給後代,影響子女的身體健康。考慮上述意見,婚姻法對禁止結婚情形作了原則規定,即“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實踐中,可依母嬰保健法的規定確定禁止結婚或暫緩結婚的情形,也可由有關部門根據婚姻法原則制定具體規定。

一般來説,如患有麻風病;患有艾滋病、淋病、梅毒等疾病;患有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鬱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未治癒前禁止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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