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關於加班工資的規定是什麼
一、税法關於加班工資的規定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税法》
第二條 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税:
(一)工資、薪金所得;這裏的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受僱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及與任職或受僱有關的其他所得。
(二)勞務報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五)經營所得;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七)財產租賃所得;
(八)財產轉讓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以下稱綜合所得),按納税年度合併計算個人所得税;非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項計算個人所得税。納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項至第九項所得,依照本法規定分別計算個人所得税。
二、哪些收入不需要交個人所得税?
(1)省級以上的人民政府,部委以及解放軍以上的單位的,以及其他法律所規定的外國的組織,國際組織等,涉及科學教育文化等產業的獎金。
(2)國債或者是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的收入。
(3)國家法律規定的補貼和津貼方面。
(4)福利費用,撫卹費用,救濟費用等。
(5)保險賠款等。
(6)軍人的轉業的費用和復員費。
(7)國家所規定的幹部,職工等的安家費用,退職費用等等。
(8)其他國家法律所規定的予以免税的駐華使館,領事館的外交代表等,還有國家公約其他過國務院財政部門所批准的免税項目。
三、加班工資怎麼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總而言之,加班工資是肯定要交納個人所得税的,而且用人單位肯定不會單獨給職工發加班工資,加班工資都是跟當月工資一起在月底或月初結算的,發工資之前單位基本上都已經代扣了個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