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時效有無中止中斷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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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時效有無中止中斷規定
行政訴訟時效可以中止或中斷不

行政訴訟是否適用時效中斷制度,有關法律及司法解釋沒有對此作出明確規定,

行政訴訟時效可以中止,行政訴訟法對時效的中止有着明確的規定,該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況耽誤法定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後的十日內,可以申請延長期限,由人民法院決定。”,解釋進一步將中止的原因擴大到“不屬於起訴人自身的原因”,並規定“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不能提起訴訟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時間不計算在起訴期間內”,這是解釋保護行政相對人訴權保護的一個具體體現。

行訴法第46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在知道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由此可見,行訴法規定的一般訴訟時效為六個月。法定訴訟時效即法律有規定的訴訟期限從其規定。中國行政法律所規定的行政起訴期限有5天、10天、15天、30天等不同期限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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