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中止是否適用執行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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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中止是否適用執行時效

不管是民事審判還是刑事審判,在審核活動的最後都會宣讀判決書,案件最後流程就是依據判決執行。對於一審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如果當事人不服,那麼可以在規定時間內提起上訴。但有能力而拒不依據法院判決、裁定執行,可能會強制執行,甚至還可能觸犯刑法。根據《刑法》第313條規定: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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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致申請執行時效中止的原因

參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九條的規定,引起申請執行時效中止的事由包括兩類情況:一是不可抗力。不可抗力為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自然災害,如地震、洪水、戰爭等。二是其他障礙。“其他障礙”的具體情形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筆者認為,對其他障礙的範圍不必限定過嚴,只要這種障礙致使權利人不能行使權利或者嚴重影響行使權利,即可認定為其他障礙。如權利人為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而無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使代理權,權利人患重病不能準確表達自己的意志等。同時,這些事由必須是發生在時效期間的最後6個月內,在此之前發生的事由不能引起時效中止。因為在此之前發生的事由雖然導致債權人暫時不能行使權利,但由於還有至少6個月的時間,對權利人行使權利而言還是足夠的。如果這類事由發生在時效期間的最後6個月之前,但延續到最後6個月之內,此時應當中止申請執行時效。中止的法律效果是不將中止事由發生的時間計入時效期間,中止事由消除後時效期間繼續計算,中止事由發生前後經過的期間相加為兩年時效期間。

對於執行中止的情況也是需要相關條件的限制的,一般在犯罪事實無法認定,或者訴訟案件因不可抗力導致無法進行處理的情況下才可以進行執行中止的適用,所以這時一般是不適用於訴訟時效的,後期在訴訟條件成立的情況下可以重新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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