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止執行恢復執行條件是什麼?
一、中止執行恢復執行條件是什麼?
中止執行恢復執行條件為導致中止執行的法定情形消失,具體理由如下: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
第一百零四條規定:“中止執行的情形消失後,執行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或依職權恢復執行。”
2、《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五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
(1)申請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的;
(2)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確有理由的異議的;
(3)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者承擔義務的;
(4)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5)人民法院認為應當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後,恢復執行。
二、執行終結的情形
1、申請執行人撤銷申請
執行程序的啟動大部分由於當事人提出申請。如果申請執行人自行撤銷申請,放棄了要求執行的權利,按照“不告不理”的民事訴訟原則和意思自治的私法精神,應該尊重申請執行人的選擇,裁定案件的終結執行。
2、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
執行應當有明確的執行依據,當執行所依據的生效法律文書確有錯誤,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起再審後被予以撤銷,執行也就失去了基礎。
3、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擔人
有義務就要有承擔義務的主體,當義務承擔主體消亡,而這種義務又沒有繼承主體時,義務便歸於消滅。執行工作中被執行人一般都是義務的承擔者,當他死亡,其又無財產可供執行,也沒有義務繼承主體出現,權利人的權利已經無法實現,在這種情況下,裁定案件終結執行是唯一的選擇。
4、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案件的權利人死亡
這類案件的“權利人”就是有權享受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的人。這種權利與特定的身份不可分割,只能由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被贍養人、被扶養人、被撫養人所享受,而不能轉讓或繼承。因此,這種權利是隨着權利人死亡而滅失的。所以,如果這類案件權利人死亡,應該終結執行程序。
5、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借款,無收入來源,又喪失勞動能力
這是終結執行的“情理性”立法規定,但必須滿足幾個要件:
(1)被執行人必須是公民;
(2)執行內容只能是借款;
(3)不能再執行的原因只能是生活困難無力償還、無收入來源又尚失勞動能力。
三個原因必須同時具備。強制執行不是將被執行人逼上絕路,所以這種情況下處於人道主義考慮,只能終結執行。
6、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終結執行的其他情形
這是一個彈性條款,由人民法院根據執行工作中的具體情況,參考立法精神而決定是否終結執行。
一般來説,法院、仲裁機構在審結案件之後,案件的一方當事人是需要早限定期限內,按照判決書、裁決書的內容,來履行相關義務的。若是在履行義務期間,義務人突然死亡,那麼就需要中止執行,在確定新的義務人之後,會恢復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