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養費支付方式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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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親子關係的特殊情感聯繫和家庭共同生活狀態,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雖是強制義務,但絕大多數情形是父母自覺自願地履行其義務為結果,法律和社會公力無須過多幹預或介入。然而,這並不排除現實生活中少數人自私自利,生而不養,公然背離作為父母應承擔的道義責任和法律義務。在此情形下,則必須動用社會公力,強制父母履行撫養義務。

撫養費支付方式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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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變更撫養費支付方式嗎


對於撫養費的支付形式,一般是現金支付,也可以是實物抵付,當然實物抵付時,應以同子女共同生活一方有相應的經濟收人為宜。撫養費的支付週期,一般是逐月支付,或者是雙方商定的一個特定期間支付。有條件的,或者是有可能以後難以找到對方支付撫養費的,可以要求一次性支付。有給付撫養費義務的一方,無經濟收人或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財物折抵撫養費。

很多時候,在離婚前夫妻雙方就處於矛盾激烈期,並選擇分居,子女甩手由一方撫養,而另一方以離婚為條件等拒不支付撫養費。這種情況,在離婚時,撫養子女的一方可要求對方對分居期間的撫養費進行補償。

現實生活中關於離婚後子女問題產生的糾紛的確不少,例如,享有子女撫養權的一方拒絕另一方探望子女而產生糾紛、獲得子女撫養權一方虐待子女但不願意放棄撫養權等。不少當事人遇到這種情況都會不知所措。實踐證明:遇到類似的子女撫養糾紛,一般情況下當事人都會去找專業的婚姻家庭的律師尋求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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