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融資單位

來源:法律科普站 2.12W
總融資單位
單位以融資改製為由拖欠工資
用人單位不管用什麼理由拖欠工資均不合法。 用人單位拖欠工資是勞動者單方解除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合同的法定事由之一。勞動者可以據此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並主張經濟補償。 經濟補償的標準為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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