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第17和18條是怎麼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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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第17和18條是怎麼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第17和18條是怎麼規定的
1、第十七條港口的危險貨物作業場所、實施衞生除害處理的專用場所,應當符合港口總體規劃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消防、檢驗檢疫和環境保護的要求,其與人口密集區和港口客運設施的距離應當符合國務院有關部門的規定;經依法辦理有關手續後,方可建設。
2、第十八條航標設施以及其他輔助性設施,應當與港口同步建設,並保證按期投入使用。港口內有關行政管理機構辦公設施的建設應當符合港口總體規劃,建設費用不得向港口經營人攤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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