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約的效力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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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約的效力期間
要約的法律效力

要約的法律效力表現在對要約人的約束力和對受要約人的約束力兩方面。


1、要約對要約人的約束力。此種約束力又稱為要約的形式約束力,是指要約一經生效,要約人即受到要約的拘束,不得隨意撤銷或對受要約人隨意加以限制、變更和擴張。這對於保護受要約人的利益,維護正常的交易安全是十分必要的。


2、要約對受要約人的約束力。此種約束力又稱為要約的實質約束力,在民法中也稱為承諾適格,即受要約人在要約生效時即取得依其承諾而成立合同的法律地位。具體表現在:


(1)要約生效以後,只有受要約人才享有對要約人作出承諾的權利。當然,該項權利由於受要約人的特定性而具有人身性質,它不能轉讓


(2)承諾權是受要約人享有的權利,是否行使這項權利應由受要約人自己決定,也就是説受要約人可以行使也可以放棄該項權利。他在收到要約以後並不負有必須承諾的義務


(3)一旦受要約人作出承諾的意思表示,合同即告成立,在要約人和承諾人之間形成合同權利義務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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