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結清算程序裁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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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結清算程序裁定書

仲裁一般是當事人根據他們之間訂立的仲裁協議,自願將其爭議提交由非司法機構的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進行裁判,並受該裁判約束的一種制度。仲裁活動和法院的審判活動一樣,關乎當事人的實體權益,是解決民事爭議的方式之一。仲裁機構通常是民間團體的性質,其受理案件的管轄權來自雙方協議,沒有協議就無權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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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結清算程序裁定書

終結清算裁定書可以參考以下
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法院製作執行終結裁定的,有以下幾種情況:
第一,申請人撤銷申請的;
第二,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的;
第三,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的,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一物承擔人的;
第四,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案件的權利人死亡的;
第五,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生活困難無力償還借款,無收入來源又喪失勞動能力的。
第六,人民法院認為終結執行的其他情形。
據此,終結執行是因某些特殊情況的出現,使執行程序無法或無須繼續進行,因而停止執行,以後也不再恢復。
執行終結的裁定既有程序效力,又有實體效力。程序效力是指執行程序不再繼續進行;實體效力是指法院不再以強制力強制義務人履行義務,不再強制性的保護權利人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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