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定終結督促程序裁定書怎麼寫?
一、裁定終結督促程序裁定書怎麼寫?
民事裁定書(終結督促程序用)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民督……號
申請人:×××,……。
……
被申請人:×××,……。
……
(以上寫明申請人、被申請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稱等基本信息)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申請支付令一案,本院於××××年××月××日立案後,於××××年××月××日發出(××××)……民督……號支付令,限令被申請人×××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內清償債務,或者向本院提出書面異議。
本院經審查認為,……(寫明終結督促程序的原因)。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百三十二條第×項/第四百三十七條第×項規定,裁定如下:
終結本案的督促程序。
本院(××××)……民督……號支付令自行失效。
申請費……元,由申請人×××負擔。
審 判 員 ×××
××××年××月××日
(院印)
二、 裁定終結督促程序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裁定終結督促程序的,同時引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百三十二條:“
(一)人民法院受理支付令申請後,債權人就同一債權債務關係又提起訴訟的;
(二)人民法院發出支付令之日起三十日內無法送達債務人的;
(三)債務人收到支付令前,債權人撤回申請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裁定終結督促程序的,同時引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百三十七條:“
(一)本解釋規定的不予受理申請情形的;
(二)本解釋規定的裁定駁回申請情形的;
(三)本解釋規定的應當裁定終結督促程序情形的;
(四)人民法院對是否符合發出支付令條件產生合理懷疑的。”
裁定終結的督促程序的情形包括人民法院在發出支付令算起,三十天之內沒有辦法送達債務人的情況,債務人受到支付令之前的債權人撤回申請的情況,支付令申請之後債權人又提起訴訟等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