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搬遷員工不去要不要給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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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搬遷員工不去要不要給補償金
根據《勞動法》第二十六條和《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相關規定: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用人單位可以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解除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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