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審拖了10年超期羈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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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拖了10年超期羈押

為了是刑事訴訟程序順利進行相關機關依法對犯罪嫌疑人採取的羈押或逮捕等行為就叫做強制措施。強制措施的執行者是必須經過相關的申請才能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的,否則屬於非法執行強制措施。刑事強制措施一般包括: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而適用對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於訴訟參與人和案外人不得采用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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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期羈押八年是違法行為

超期羈押八年是違法行為,在刑事訴訟過程中,超期羈押可分為兩種類型:

(一)實際意義上的超期羈押主要有:

1.未及時辦理延期審批手續導致超期羈押。

2.在刑事拘留後轉報勞動教養期間未改變強制措施而導致超期羈押。

3.二審法院對上訴案件遲遲不能宣判而導致超期羈押。

4.案件在刑事訴訟流程的交接過程中導致超期羈押。

5.在案件上報請示或審批階段出現超期羈押。

(二)變相的超期羈押(“虛超”,實際未超期)主要有:

1.不認真執行有關換押制度容易出現超期羈押。

2.辦案單位所認定的有別名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姓名與關押的不一致,由於未及時溝通信息而出現超期羈押。

3.由於辦案單位與羈押場所在相互銜接工作上出現脱節而導致超期羈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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