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回重審超期羈押應該怎麼辦

來源:法律科普站 6.48K

一、發回重審超期羈押應該怎麼辦?

發回重審超期羈押應該怎麼辦

發回重審超期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辯護律師可以申請解除強制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九十九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被採取強制措施法定期限屆滿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予以釋放、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或者依法變更強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對於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採取強制措施法定期限屆滿的,有權要求解除強制措施。

二、刑事案件發回重審的規定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八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發現第一審人民法院的審理有下列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的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一)違反本法有關公開審判的規定的;

(二)違反迴避制度的;

(三)剝奪或者限制了當事人的法定訴訟權利,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四)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的;

(五)其他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三、公訴案件審理階段羈押期限是多久?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八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刑事案件被髮回重審以後,還是由原審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原審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時間一般就是2~3個月左右,如果人民法院依法延長了審理時間,對犯罪嫌疑人來講不算超期羈押。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