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工傷賠償標準計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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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工傷賠償標準計算方法
工傷賠償標準計算方法是怎樣的
發生工傷後,可以享受各種不同的待遇,可以參照《國家工傷保險條例》,以下是工傷賠償標準計算,希望能夠幫到你。   一、醫療保險待遇   (一)醫療費--第29條第3款   1、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2、要求:(1)在簽有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治療;(2)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   (二)伙食補助費--第4款   1、標準:本單位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   2、要求:住院期間。   (三)食宿交通費--第4款   1、標準:本單位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   2、要求:(1)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2)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   (四)康復治療費--第6款   1、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2、要求:( 1)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2)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   (五)輔助器具費--第30條   1、標準: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2、要求:( 1)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2)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   (六) 停工留薪--第31條   1、標準: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2、要求:(1)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2)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七)生活護理費--第31條   1、標準:完全不能自理,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大部分不能自理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部分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   2、要求:(1)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2)已評定傷殘等級並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   (八)工傷復發的費用--第36條   1、標準:享受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和第三十一條規定的工傷待遇。   2、要求:工傷職工工傷復發確認需要治療的。   二、傷殘保險待遇   (一)傷殘補助金   1、標準:一級24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22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20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18個月的本人工資。   2、要求:(1)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醫療待遇。(2)致殘被鑑定一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係,退出工作崗位。(3)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一次性支付。   (二)傷殘津貼   1、標準:一級本人工資的90%;二級 本人工資的85%;三級 本人工資的80%;四級 本人工資的75%。   2、要求:(1)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按月支付;   (2)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3)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4)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三)傷殘補助金   1、標準:五級16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14個月的本人工資。   2、要求: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一次性支付。   (四)傷殘津貼   1、標準:五級本人工資的70%;六級本人工資的60%。   2、要求:(1)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   (2)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並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   (3)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五)工傷醫療補助金及傷殘就業補助金   1、標準:五級、六級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2、要求: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六)傷殘補助金   1、標準:七級 12個月的本人工資 ;八級 10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 8個月的本人工資 ;十級 6個月的本人工資。   2、要求: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按傷殘等級一次性支付。   (七)醫療補助金及傷殘就業補助金   1、標準:七級、八級、九級、十級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2、要求: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八)傷殘津貼--第43條 職工再次發生工傷,按照新認定的傷殘等級享受傷殘津貼待遇。   三、工亡保險待遇--第37條   (一)喪葬補助金   標準: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卹金   1、按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工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   2、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   3、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卹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   4、 供養親屬範圍:   (1)職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   (2)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撫養關係的繼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遺腹子女;   (3)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撫養關係的繼父母;   (4)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撫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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