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安抗辯權行使應在哪些情況下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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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辯權行使應在哪些情況下行使
不安抗辯權行使應在哪些情況下行使
1、不安抗辯權應在以下情況下行使:先履行方債務已屆清償期;先履行方有確切證據證明後履行方於合同成立後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能力;兩債務間具有對價關係;因同一雙務合同互負債務。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條,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三)喪失商業信譽;
(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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