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行使不安抗辯權類型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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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實踐中,抗辯權是與請求權同時出現的,目的在於對抗對方的請求。當事人若想行使不安抗辯權,必須是對方當事人沒有履行簽訂的合同裏所約定的義務,但是很多朋友反映不知道能行使不安抗辯權類型的情形有哪些,所以律詩65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下列相關信息。

能行使不安抗辯權類型有哪些?

一、什麼是不安抗辯權?

不安抗辯權是指雙方合同成立後,有先後履行順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確切證據表明另一方喪失履行債務能力時,在對方沒有恢復履行能力或者沒有提供擔保之前,有權中止履行合同的權利。規定不安抗辯權是為了切實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防止借合同進行欺詐,促使對方履行義務。

二、能行使不安抗辯權的類型有哪些?

規定不安抗辯權是為了切實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防止借合同進行欺詐,促使對方履行義務。不安抗辯權的行使條件如下:

(一)因同一雙務合同互負債務,且兩債務間具有對價關係。

(二)主張不安抗辯權的一方應當先履行債務,且其債務已屆清償期。如果履行期未屆至,先履行方只能暫時停止履行的準備,無從停止履行。不安抗辯權適用的雙務合同屬於異時履行。是指雙方履行存在的時間順序,即一方先履行,另一方後履行。

(三)先履行方有確切證據證明後履行方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它包括三個要素:

1、後履行方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能力。根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後履行方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能力的原因有:

①財產顯形減少。包括經營狀況惡化、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②喪失商業信譽;

③提供勞務或完成工作的合同中,債務人喪失勞動能力;

④給付特定物的債務中,該特定物喪失。

2、後履行方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能力發生於合同成立之後。

3、先履行方對事實負有舉證責任。先履行方主張不安抗辯權,必須有對方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確切證據,而不能憑自己的主觀猜測。否則,將會因擅自中止合同履行而承擔違約責任,從而使自己處於極為不利的地位。

只有在存在先後履行義務的雙務合同成立後,一方當事人發現對方當事人不想履行或不能履行所籤合同中所規定的義務時才可以行使不安抗辯權。由此我們可以看出,不安抗辯權的存在是為了維護債權債務關係,為了更好的維護市場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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