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不安抗辯權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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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有訴訟的權利,大家也可以擁有抗辯的權利,抗辯權是對另一方提出的問題進行辯護解釋和説理,力求説清楚問題。但是不是什麼情形都是可以申請不安抗辯權的,行使不安抗辯權情形在法律中是有嚴格的規定的。必須符合要求,在規定的情形範圍方可行使抗辯權,具體有哪些抗辯權,可以一起看下。

行使不安抗辯權情形有哪些

一、行使不安抗辯權情形有哪些

行使不安抗辯權的情形:

《合同法》第六十八條 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三)喪失商業信譽;

(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二、什麼是不安抗辯

不安抗辯權是民法中抗辯權的一種。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是指雙務合同中,雙方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確切的證據證明後履行方有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能力的情況下,可暫時中止履行的權利。

規定不安抗辯權是為了切實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防止借合同進行欺詐,促使對方履行義務。不安抗辯權的行使條件如下:

(一)因同一雙務合同互負債務,且兩債務間具有對價關係。

(二)主張不安抗辯權的一方應當先履行債務,且其債務已屆清償期。如果履行期未屆至,先履行方只能暫時停止履行的準備,無從停止履行。不安抗辯權適用的雙務合同屬於異時履行。是指

雙方履行存在的時間順序,即一方先履行,另一方後履行。

(三)先履行方有確切證據證明後履行方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它包括三個要素:

1、後履行方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能力。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後履行方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能力的原因有:①財產顯形減少。包括經營狀況惡化、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②喪失商業信譽;③提供勞務或完成工作的合同中,債務人喪失勞動能力;④給付特定物

的債務中,該特定物喪失。

2、後履行方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能力發生於合同成立之後。

3、先履行方對事實負有舉證責任。先履行方主張不安抗辯權,必須有對方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確切證據,而不能憑自己的主觀猜測。否則,將會因擅自中止合同履行而承擔違約責任,從而使自己處於極為不利的地位。

基本上都在本文介紹的情形內了。必須有這些情形之一的,才可以行使不安抗辯權,權利是法律賦予的,因此也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情形的要求。行使抗辯就是為了給大家一個説理的機會,讓大家進行説理解釋,讓法官能夠得到一個更為全面的瞭解,為以後的判決提供依據,因此,大家也要利用好抗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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