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格式條款是無效的 - 如何防範格式條款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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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格式條款是無效的,如何防範格式條款的風險
哪些格式條款是無效的,如何防範格式條款的風險
一、哪些格式條款是無效的
下列情形的格式條款無效:
1、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
2、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免責條款無效。
3、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二、如何防範格式條款的風險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格式條款是指當事人為了重複使用而預先制定,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格式條款是由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商家制定的,而且往往被商家用來限制或者免除其責任。為維護公平合理的原則,我國的《民法典》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在格式條款的成立和生效上都要求商家承擔更多的法律義務,從而達到實現限制商家優勢地位的目的。
1、商家有提請消費者注意的義務。如果沒有提請注意的話,該格式條款不能夠成為合同的一部分或者是作為一個單獨的合同而成立。
2、對於格式合同中商家免除其責任,或者排除消費者主要責任的,該格式條款無效。當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於商家的理解。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的理解不一致的,應當採用非格式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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