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的區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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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的區別是什麼

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的區別是什麼

格式條款是指當事人為了重複使用而預先擬定、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非格式條款合同是雙方進行協商,沒有預先擬定的合同。

從定義可以看出兩者的區別最主要的事兩點:預先擬定、未與對方協商。

二、合同中什麼是格式條款

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複使用而預先擬定,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

格式條款有以下幾方面的含義:

第一,格式條款是由一方預先擬定的。格式條款是由一方於訂立合同前擬定的,而不是在雙方基礎上形成的。擬定格式條款的一方一般是固定提供某種商品或服務的單位,也有的是由政府的有關部門為固定提供某種服務或商品的單位制定,而由這些單位使用的,例如運輸合同中的價格等條款。由於格式條款是一方事先擬定的,因此,無論是何方先提出訂立合同的建議,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總是處於要約人的地位。

第二,格式條款是為重複使用而擬定的格式條款是為重複使用而不是為一次性使用而制定的。由於固定提供某種商品或服務的當事人無論向何人提供該種商品或服務將遵行同樣的條件,因此,該當事人將該條件標準化,而擬定出格式條款。格式條款的重複使用性一方面決定了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作為要約人總是特定的,而受要約人是不特定的一定範圍即需要該種商品或服務範圍內的人;另一方面決定了使用格式條款有減少談判時間和費用從而節省交易成本的優點。

第三,格式條款是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不必協商的格式條款具有不變性、附合性。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提供格式條款一方並不與相對方就格式條款的內容進行協商,也就是説,格式條款的內容是不能改變的,相對方只能或是同意格式條款的內容與對方訂立合同,或是拒絕接受格式條款的內容而不與提供方訂立合同,而不可能與對方協商修改格式條款的內容。也正是在這一意義上,格式條款又稱為標準條款、附合條款。訂立合同時當事人是否可以協商,這是格式條款與其他條款的一個根本性區別。在實務中當事人利用事先擬定好的合同條款訂立合同的情形較多,但事先擬定的合同條款未必均為格式條款。

最後,雖然非格式條款看起來比較公平,但是在實際應用中格式條款使用的比較多,因為這樣節省時間,可以提高效率,但是不管是哪一類,只要對方當事人沒有同意條款合同內容的情況下,合同不會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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