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是一樣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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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是一樣的嗎?

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是一樣的嗎?

格式條款是指當事人為了重複使用而預先擬定、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非格式條款合同是雙方進行協商,沒有預先擬定的合同。

從定義可以看出兩者的區別最主要的事兩點:預先擬定、未與對方協商。

二、格式條款的要求有哪些?

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並採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説明。依此規定,法律對格式條款的使用有以下特別要求:

第一,格式條款應公平地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格式條款因是由一方事先擬定的,未能經對方當事人協商,且對方也不能與提供方協商,因此,從格式條款擬定上説,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在擬定格式條款時就應遵行公平原則,公平合理地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而不能將義務和責任全推給對方,將權利全留給自己。

格式條款除因具有與其他非格式條款相同的無效原因而無效外,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

第二,提請對方注意格式條款的內容並予以説明由於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時,相對方並不能就格式條款提出修改的要求,而只能完全同意或者拒絕,相對方往往對格式條款的內容注意不夠或者不理解條款的內容,因此,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應當採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在對方要求就該條款內容作出説明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須予以説明,以便相對人決定是否同意接受該條款。

若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未以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或者雖提請對方注意但未應對方的要求予以説明,則該條款不能發生效力。

綜合上面所説的,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的最大區別就在於一個是先擬定好的,一個是沒有擬定好的條款需要由雙方來進行協商,對於這兩種都是會產生法律的效力,不同的合同所用於的場合就會不一樣,只要合事的條款合法,內容表達出自己的真實意思,這樣就可以保障到自己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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