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格式條款是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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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哪些格式條款是無效的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百九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該格式條款無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編第六章第三節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條規定的無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條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對方主要權利;
(三)提供格式條款一方排除對方主要權利。
所謂免除責任,又可以稱為免除主要義務,是指格式條款中含有免除格式條款提供者按照通常情形應當承擔的主要義務。所謂加重責任,是指格式條款中含有在通常情況下對方當事人不應當承擔的義務。所謂排除主要權利,是指格式條款中含有,排除對方當事人按照通常情形應當享有的主要權利。
二、格式條款怎麼訂立?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條 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複使用而預先擬定,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
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並採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對方注意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等與對方有重大利害關係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説明。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説明義務,致使對方沒有注意或者理解與其有重大利害關係的條款的,對方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的內容。
從上文的介紹中瞭解到,要是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同時,若約定的格式條款內容違反相關法律的規定,導致合同無效的話,那麼肯定該格式條款也是被認定為無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