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麼避免保險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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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避免保險合同糾紛
人身保險合同糾紛管轄權的確定,如何避免保險合同糾紛
一.人身保險合同糾紛管轄權的確定(—)人身不能成為訴訟標的物,也不能成為保險標的物。在人身保險合同糾紛中,不存在民法學理意義上的標的物,因此也就不存在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由保險標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轄的問題。實際上《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僅全面適用於財產保險合同糾紛,對於人身保險合同糾紛的管轄只能適用前半段。(二)最高人民法院對保險標的和標的物的嚴格區分也給予了充分的注意,為避免因將兩者混淆引起的管轄權混亂,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審理保險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徵求意見稿)的第五十八條中規定“保險糾紛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按照這條規定,不但人身保險合同糾紛,就連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也一律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雖然該解釋未正式頒行,但該規定足以表明最高人民法院對保險合同糾紛管轄問題的態度。(三)雖然《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六條對保險合同糾紛的管轄做了原則性的規定,但不能機械的理解為整個條款適用所有的保險合同糾紛,之所以這樣原則的規定涉及立法技術問題,不能因此而對保險標的和標的物不做區分,造成法律概念混亂,從而導致法律適用不統一等問題,影響司法權威。二.如何避免保險合同糾紛決定買保險之前,先要搞清楚自己為什麼要買這份保險。很多市民在挑選保險產品時過多地依賴代理人推薦,其實買保險與買其它商品一樣,都要根據自己的實際需求來選。代理人的意見、方案只能起到推薦作用,每個家庭對保險的需求都不一樣,有的希望增加人身保障,有的則是為了轉嫁財務風險,也有想通過保險做理財投資的不同需求搭配不同保險。親朋好友的保險可以起參考作用,但在實際購買時要切實考慮自己家庭的經濟情況、年齡結構、風險偏好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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