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權轉讓選擇產權交易機構應符合哪些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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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權轉讓選擇產權交易機構應符合哪些條件
產權轉讓選擇產權交易機構應符合哪些條件
產權轉讓選擇產權交易機構需要符合的條件具體如下:
1、公司經營必須遵守相關的法律、行政法規;
2、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公開披露產權交易信息,並能夠定期向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報告企業國有產權交易情況;
3、產權交易操作規範;
4、產權轉讓選擇產權交易機構應符合的其他下條件。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覆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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