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代位權的行使應符合哪些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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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代位權的行使應符合哪些條件?

債權人代位權的行使應符合哪些條件?

1、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確定,且必須已屆清償期。

2、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

3、債務人怠於行使權利的行為已經對債權人造成損害。

4、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債權。債務人對於第三人的權利,為債權人代位權的標的。債權人的代位權屬於涉及第三人之權的權利,若債務人享有的權利與第三人無涉,自不得成為債權人代位權的行使對象。

二、代位權什麼時候行使?

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必須到期,債權人才能主張代位權,這是代位權行使的時間界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一般必須兩個債權均已到期。如果債權人必須等到履行期屆滿後才能主張代位權,則可能使債權人原本應有的權利喪失,而一旦出現這種情況,等履行期屆滿後再行使代位權已喪失意義。故在例外之情形下,允許債權人在履行期屆滿前行使代位權,是合理的而且必要的。

三、代位權的行使主體是誰?

債權人代位權行使的主體是債權人本人,並且由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代債務人之位行使。當某一債權人已行使代位權後,其他債權人不得就同一權利再次行使代位權。但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債權人以同一次債務人為被告提起代位權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合併審理,將債權人作為共同原告。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時候,應盡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如果違反此項注意義務造成損失,應負損害賠償的責任。

通過上文,小編介紹了代位權的行使應符合哪些條件方面的知識。債權人行使代位權是通過訴訟的形式完成。要想法院批准,就必須要符合一定條件,包括雙方有真實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已經到期、並且債務人有做出損害債權人的行為等。同時,債權人是提出訴訟的一方,理所應當的承擔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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