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認定猝死是否屬於意外傷害保險的賠償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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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認定猝死是否屬於意外傷害保險的賠償範圍
如何認定猝死是否屬於意外傷害保險的賠償範圍
一、猝死只是一種死亡表現形式,而非死亡原因
1970年世界衞生組織以及1979年國際心臟病學會、心臟學會將猝死定義為:“急性症狀發生後即可或者情況24小時內發生的意外死亡。特徵有三:
①死亡急驟,
②死亡出人意料,
③自然死亡或者非暴力死亡。”同時,公安部《猝死屍體檢驗》(g/t)規定,“猝死是指一個貌似健康的人,由於潛在的疾病或機能障礙,發生突然的,出入意外的死亡”。猝死雖然主觀上也是出人意料的意外死亡,但客觀上死亡原因是因潛在的疾病或機能障礙而造成的死亡。
二、意外傷害保險中的意外傷害是指外來的、突發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體受到傷害的客觀事實
因此,只有被保險人死亡原因符合保險條款約定的外來的、突發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四要件才構成保險責任範圍內事故,缺少任何一個要件均不構成意外傷害事故。“意外傷害”的構成包括“意外”和“傷害”兩個必要條件,同時也要符合外來的、突發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四大要素。“外來性”強調某種危險或事故來源於人體外部,用以區別以內生疾病為保險對象的健康保險;“突發性”強調傷害是一瞬間發生劇烈變化的事故引起的;“非本意”強調這種傷害後果不是被保險人希望的或追求的;“非疾病”強調傷害不是疾病引起的。而且,上述四個要件必須同時具備,缺一不可。
三、原告方應對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的客觀負舉證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根據上述規定,原告對被保險人杜某是否遭受了意外傷害以及猝死與該意外傷害間的因果關係應負舉證責任,否則,原告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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