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傷害險屬不屬於工傷保險?

來源:法律科普站 2.41W

一、意外傷害險屬不屬於工傷保險?

意外傷害險屬不屬於工傷保險?

近年來,許多企業因對工傷保險不夠了解,錯誤地認為工傷保險和意外傷害保險是一樣的,有一種就行了,於是參加了意外傷害險後就不再參加工傷保險,但意外傷害險並不能代替工傷保險。

在職工被認定為工傷或視同工傷後,工傷保險會為傷者支付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如果需到外地就醫還可以報銷食宿費、交通費。同時,職工在受傷醫治期間,單位要按原有的工資和福利待遇支付給傷者。這個期間稱為停工留薪期。在停工留薪期滿後,傷者需要進行勞動能力鑑定,勞動能力鑑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並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申請鑑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鑑定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二、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是法定強制義務

有勞動者説,“我們廠子不給職工上工傷保險,還和工人簽訂合同只給上人身意外傷害險,這樣對嗎?”事實上,為職工辦理工傷保險是用人單位不能免除的責任,單位不能以辦理意外傷害險為由,不給職工辦理工傷保險。

根據國家《社會保險法》的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法定義務,屬於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每個用人單位,無論是政府機關、事業單位、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户、還是各種社會組織等,都必須依法為員工繳納工傷保險費,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合同均屬無效。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另外,如果用人單位只為職工參保人身意外傷害險,將會受到相應處罰。《社會保險法》明確,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將責令用人單位限期參加,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並從欠繳之日起,按日數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處欠繳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為了預防勞動者在工作期間發生意外造成的經濟損失,用人單位也是需要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的,工傷保險也是可以在勞動者發生工傷意外傷害後,為勞動者提供一定的經濟補助,那麼在勞動法中也是規定了所有的企業都是要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的,不得以意外傷害保險來代替工傷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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