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生育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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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生育假期
如果違反勞動法生育假期的如何處罰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 用人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勞動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標準計算,處以罰款:  (三)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或者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的;  (四)安排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夜班勞動或者延長其工作時間的;  (五)女職工生育享受產假少於90天的;  (六)安排女職工在哺乳未滿1週歲的嬰兒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或者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以及延長其工作時間或者安排其夜班勞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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